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汪某系A公司职工,岗位为质量管理。汪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他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汪某陈述有“这女人脸皮太厚,讲它是垃圾都抬举它”,“丁某捧的这两个畜生缺德事一桩接一桩不怕遭报应”以及其他辱骂相关同事及领导的内容;还有在微信中散播同事贪污的虚假谣言,对其直属领导侯某某言语攻击,说他一言堂、工作安排不合理、与下面的同事就像皇帝与妃子的关系。后A公司以汪某存在不当言行,侮辱公司上司及同事、发表虚假言论,构成甲类过失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汪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汪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汪某对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汪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汪某数次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其用语较为不堪,显有不实之处,该行为违反了A公司处员工手册的规定,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甲类过失行为。A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主张该些不当言语仅发在私人微信聊天,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也应谨言慎行,故该理由并不能阻却该行为的不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