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3-02-15

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 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杨某应严格保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劳动合同终止时,上述信息与资料均应返还公司;若杨某违反保密义务等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8月26日A公司发送通知,告知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公司将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尔后,杨某将公司市场推广战略、整体财务结构和数据等印有“保密”字样的文件发送至其个人邮箱。

A公司发现后遂于2020 年9月21日再次发送补充通知,记载因杨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公司即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杨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某对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杨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杨某在职期间不得披露商业信息,离职后应交还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业务、财务、商务方面的秘密信息与资料,若杨某违反该数据管理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知悉上述规定,杨某在接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就转发了相关资料和文件至个人邮箱,明显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A公司以杨某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众所周知,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视,商业秘密的泄露也确实可能会对企业的商誉、财产等带来较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不得泄露、离职时均不得带走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制定上述内容规章制度符合常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恪守。若劳动者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双方保密协议约定或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