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个人隐私上传虚假证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3-03-16

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江某于2008年6月2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江某担任教育事业部营养师。2020年9月13日,江某通过A公司人事系统申请产假时,上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11月5日,A公司、以江某在任职期间提供虚假的休假证明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

江某表示,为了保护自己和子女的隐私,才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及出生医学证明,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江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江某对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江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为了用工管理的规范,可要求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劳动者应用人单位要求披露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真实性。本案中,江某主张其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影印件系为保护隐私,然而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难谓具有合理性。A公司要求江某在申请产假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系为确认生育事实,未超过公司用工管理的合理范畴,亦属合理使用,该行为未侵害江某的隐私权。其次,江某亦可通过同A公司协商等方式消除其对隐私权可能遭受侵害的顾虑,然其递交虚假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江某已签收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证明的,公司可予以辞退。该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江某作为公司员工理应遵守。江某在公司人事系统上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影印件,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故A公司以江某在任职期间提供虚假证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需要,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后,企业应正常使用并做好保护,防止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任意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