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8年3月29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4日,A公司提出与杨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同时对于离职手续的办理以及补偿金的支付问题进行了约定。2020年11月30日,杨某离职,A公司按约向杨某支付了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2020年12月19日,杨某至医院经诊断为停经39天,属妊娠状态。随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月工资税前标准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裁决之日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某对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杨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并非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杨某在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不知晓其怀孕之事实,亦不能列入重大误解的要件序列。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均系双方意思自治所作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至于杨某以事先不知自身怀孕为由,要求撤销案涉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作为已婚妇女,在签署协议时,对于可能怀孕的情形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然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