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5年10月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专员,2017 年11 月,公司监察部门在对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调查中,认为程某存在授意和默许供应商公司刷单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行政处罚管理流程》规定,人力资源部通过组建跨部门的合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议委)并负责整个处罚标准和体系的维护;对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判罚意见需由人力资源中心、工会、法务三方共出具;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判罚的,需报至工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调查人员刘某曾向程某发送了一封邮件,询问其是否知晓或授意调查刷单事件,程某对此均回答没有,尔后A公司再未与程某进行沟通或面谈即解除程某的劳动合同。程某对此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A公司系违法解除。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系A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A公司对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但未能按照《行政处罚管理流程》规定的流程规定执行,没有事先与程某进行三方沟通,且工会始终未能参与,故A公司解除程序违反上述规定,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的良好执行,一方面要求劳动者予以恪守,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依规管理,以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依照规章制度或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行政处罚管理流程》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A公司未能依规执行,属“有规不依”情形,剥夺了程某作为员工应该享有的公正待遇和劳动权利,妨碍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