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3-08-14

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王某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2月1日,王某直接与A公司签订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仍在原岗位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3月25日起,王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未再上班。后王某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纠纷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主张其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算。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认可王某该主张。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多次变更,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并经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不影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务派遣亦不应成为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本案中,王某于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虽然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期间其先后变更过三家劳务派遣公司,后2010年2月1日用人单位又变更为A公司,但是王某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无变化,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其工作年限应从2006年4月4日起计算。

对于如何界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是否是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以此来避免用人单位频繁更换劳务派遣单位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