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1年2月9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公司财务管理及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张某表示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其保管,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也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由其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只需加盖公司公章。后张某与公司发生争议,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审理时应从劳动者岗位职责的特殊性考虑。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办人员,其应当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时安排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怠于履行其工作职责,且并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系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其签订,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