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不同意在休假期间加班为由主张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吗?

发布日期:2023-11-15

作者:庞春云  王文怡

案情简介:

张某系A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19年春节放假前,公司以张某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随后,张某休了27天超长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休假到岗工作不久,张某被公司开除。开除通知中,明确张某恶意拒绝执行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恶意侵占公司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等。后张某与公司发生争议,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认为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可见,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占用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延长的工作时间需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安全。

本案中,针对张某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张某休假期间和春节放假期间,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其不同意带电脑回家进行加班,不能认定为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张某通过正常流程获得春节休假,并非公司主张的“失联”状态,难以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