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险”与“五险”合并

发布日期:2016-04-07

4月1日起,根据“沪发20号文”,外来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失业和生育保险。那么,“三险”和“五险”合并后,对我们都有啥影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四、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专家解读:

“三险”、“五险”合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小编邀请了劳动法专家周斌,解读这个变化会对你产生啥影响?

覆盖面更广了

外来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失业和生育保险

原来上海户籍职工和外地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五险”,而外地非城镇户籍职工缴纳“三险”(不参加本市失业和生育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赵祝平局长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提出:“探索将外来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失业和生育保险。”

这就是传说中的“三险”和“五险”合并。沪发20号文把以上承诺变为现实。

小编注:也就是说,4月1日起,无论是外来从业人员,还是上海户籍职工,都以下图的比例来缴纳“五险”,享受一样的“五险”待遇↓↓↓

待遇更好了

外来从业人员从基本医保变成职工医保

“三险”和“五险”合并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除了纳入失业和生育保险外,也将不再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小编注:原来外来从业人员的医保缴费比例是个人1%,单位6%,具体比例见下图↓↓↓

注:沪人社养发[2012]20号自2012年4月1日起,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对上海社保基金安全没有影响

外来从业人员相对年纪较轻,加上国家延迟退休年龄,他们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用暂时较低,对于上海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暂时没有影响。

对使用外来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压力较大

从面上看,企业在今年“五险”费率降低后,消化了原来“三险”变“五险”费率有所上升的因素后,总体费率还是有所降低,但是使用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则压力较大。

延伸阅读:

4月1日后,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大家很关心外来从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之后待遇应该如何衔接,小编这就给你看通知原文↓↓↓

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17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妥善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职工医保缴费与待遇接轨。现就待遇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调整的时间及人员范围
       (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2016医保年度内,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转自:劳动报微信公众号